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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吴忠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建筑有限公司与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内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查封期限两年。
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