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润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20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 被告:***,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男,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告:吉林润合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与***、***、吉林润合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