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20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
被告:***,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男,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告:吉林润合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与***、***、吉林润合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