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81民初8326号
原告:陕西神木银泉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孙家岔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中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神木银泉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中科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银泉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神木银泉煤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神木银泉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陕西神木银泉煤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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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