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52725号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崔某。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