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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52725号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崔某。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