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0177号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3层15层151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元,由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