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0154号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3层15层151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女,42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