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0878号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3层15层151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寰岛博雅大酒店一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中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节能唯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