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8670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MA2119PN91,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河山环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3595209Y,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98号5层。
法定代表人:张经济。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0元,合计人民币407元,由原告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