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169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河山环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吴区硕放长江东路229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7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717元,由原告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莺
书 记 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