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169号
申请人: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119PN91,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河山环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149185269,住所地无锡新吴区硕放长江东路229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1170元,已由申请人常州市承乾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