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源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3民初2738号之二
原告: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德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远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山东聚源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孟凡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孙远华,住肥城市。
被告:孙绪双,住肥城市。
被告:***,住肥城市。
被告:肥城鑫佳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聚源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孙远华、被告孙绪双、被告***、被告肥城鑫佳源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 鹏
人民陪审员  孙远生
人民陪审员  阮庆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