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3民初2737号之一
原告: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德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肥城市。
被告:***,住肥城市。
被告:孙绪双,住肥城市。
被告:***,住肥城市。
原告山东鲁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泰科技公司)与被告山东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矿业公司)、***、孙绪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泰科技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鲁泰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鲁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6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均由原告鲁泰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刁 剑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