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171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栋201-A21。
法定代表人:周凤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济兖路024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存,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方廷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171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栋201-A21。
法定代表人:周凤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亮,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济兖路024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存,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鲁泰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