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82民初2854号
原告:涂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吴某,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27182386U),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58652648X1),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涂某与被告吴某、A公司、B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涂某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免后收取计13元,由原告涂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