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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吴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建德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82民初2854号 原告:涂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吴某,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27182386U),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58652648X1),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涂某与被告吴某、A公司、B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涂某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免后收取计13元,由原告涂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