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3994号
原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晋江**宝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巴厝村。
法定代表人:林火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晋江**宝石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立案。后***以欲与***、晋江**宝石业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钊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