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华宝石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晋江华宝石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3994号

原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晋江**宝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巴厝村。

法定代表人:林火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晋江**宝石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立案。后***以欲与***、晋江**宝石业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钊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