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81民初15799号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淮安市洪泽区。
吕某某与江苏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2025年5月13日,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