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4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古庄牛村和古路商业一条街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北恒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街道南马厂花园综合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北恒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64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恒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75万元。
现江苏古庄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苏北恒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北恒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至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