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75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大宋村。
法定代表人:房伟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娟,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嘉洲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洲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冀0635民初7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洲山河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51×××99_1银行存款61698元,冻结期限一年。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嘉洲山河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51×××99_1银行存款6169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637元,由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房云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振震
书 记 员 韩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