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嘉洲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751号之二

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大宋村。

法定代表人:房伟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娟,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嘉洲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嘉洲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22元,财产保全费637元,诉讼财产责任险100元,由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房云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振震

书 记 员 韩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