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307号之四
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大宋村。
法定代表人:房伟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娟,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
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64元,减半收取计983.32元,由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边春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凡
书 记 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