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307号之四

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大宋村。

法定代表人:房伟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娟,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

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64元,减半收取计983.32元,由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边春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凡

书 记 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