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307号之七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大宋村。
法定代表人:房伟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娟,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冀0635民初307号之三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XXXXXXXXXXXXXXX@wx.tenpay.com账户存款86666元,期限十二个月。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XXXXXXXXXXXXXXX@wx.tenpay.com账户存款86666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886.66元,由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边春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凡
书 记 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