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775号之二

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大宋村。

法定代表人:房伟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娟,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三河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4元,由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和顺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 微

书 记 员 齐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