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77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大宋村。
法定代表人:房伟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娟,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三河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冀0635民初7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400元。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51×××62_1账户存款174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94元,由原告河北恒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和顺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 微
书 记 员 齐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