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034,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45561697L,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江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1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026,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4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47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依法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因合同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据此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再者,本案涉及的款项是打入***的账户,***是接收货币一方,故泉州市丰泽区才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引发的还款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电气公司诉请***、***偿还借款,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应由接收货币一方即**电气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电气公司位于句容市,故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畇茜
书 记 员 冷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