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45561697L,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586098390J,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118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等措施,申请人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8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
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