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2719号之一
原告:镇江市鑫源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五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江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市鑫源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镇江市鑫源热镀锌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鑫源热镀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镇江市鑫源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