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1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元和路绿地商务城B5-3块B03#-1-160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江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达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三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达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曹 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