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02民初6894号
原告:**。
被告:金华中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姜家社区水枧头17幢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华中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孙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