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7430号
申请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优尼科(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综合办公楼515-1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2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优尼科(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2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