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84破申23号
申请人:高邮市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横某路。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花某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建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某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竣建公司以被申请人某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递交对被申请人某旺公司的破产申请书(执转破)。本院依法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该案移送进行破产审查,并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送达通知了某旺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23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3)苏1084民初51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保证金4万元,现原告同意被告于2024年2月1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1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1万元;二、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还保证金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议”。此后被申请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
另查明,被申请人某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花某路133号,企业性质为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目前,在本院有多起以某旺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经强制执行,某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花某路133号,属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高邮市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