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84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