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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785号 原告:容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黄河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容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容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容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容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