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执34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提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棣润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新海工业园(京能路以东、**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棣润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1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23年7月21日、2023年7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余额不足;于2023年7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工业园XX路以东、XX路以北的建设用地,查封期限为3年;于2023年7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XXXXX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到期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