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5执94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158号,***1059号2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敏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7号21幢105、106、107、108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敏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422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敏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670.03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敏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因疫情影响,法定代表人***电话向本院报告了公司经营状况。经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处于歇业状态,无实际经营场所,亦无相关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已有三起在先执行案件,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均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敏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唐 钧
审 判 员
朱 军
审 判 员
张 钢
书 记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