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5328号之二 原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1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388号18幢102室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狂龙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 本院认为,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