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5325号之一
原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158号,***1059号2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388号18幢102室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可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