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2714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汉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传票后,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