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7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新3号1幢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果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