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良朋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2791号 原告:重庆良朋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 投资人:***,男,1986年9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良朋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良朋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良朋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良朋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9元,由原告重庆良朋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付 家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