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充蜀上川租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6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充蜀上川租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充蜀上川租赁装饰有限公司与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74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7747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佰科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74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鲲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