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0986号之一
原告:洛阳达鸿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大所村秦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佳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航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柏旭,职务不详。
原告洛阳达鸿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航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达鸿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洛阳达鸿昇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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