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锐网科技术有限公司

浦江县佳亮包装彩印厂申请深圳市信锐网科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2民催26号
申请人:浦江县佳亮包装彩印厂,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兴工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何承文,厂长。
申报人:深圳市信锐网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工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郭栋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柏,申报人员工。
申请人浦江县佳亮包装彩印厂以票号为:******************9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11月24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深圳市信锐网科技术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浦江县佳亮包装彩印厂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范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