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0280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H。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亚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锐网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工业园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D。法定代表人:郭栋梓。
本院在审理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信锐网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靖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