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9996号
申请执行人:盛隆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尊宝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盛隆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尊宝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京0106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尊宝成置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前给付盛隆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货款319648.99元;二、若北京尊宝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则应另行给付盛隆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3273元,由北京尊宝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前给付盛隆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保险、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8号院1号楼11层1102等47套不动产,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核实,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后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06民初3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