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1351号
本院制作的原告**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京0118民初1351号裁定书,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书第1页正数第4行“盛龙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有误,更正为:**电气(北京)有限公司。第13行“盛龙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有误,更正为:**电气(北京)有限公司。第14行“盛龙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有误,更正为:**电气(北京)有限公司。第16行“盛龙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有误,更正为:**电气(北京)有限公司。第2页正数第3行“盛龙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有误,更正为:**电气(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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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田英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佳琪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