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5220号
原告:**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邱甜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成,北京华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医疗产业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生命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继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甜,女,北大医疗产业园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医疗产业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