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民初1514号
原告:淄博菌誉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迎仙村北首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楠,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绿野生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铭源小区**楼**门市,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菌誉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绿野生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菌誉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菌誉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菌誉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绿野生态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原告淄博菌誉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蒲业学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田伟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