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司迈特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工业园恒净环保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21民初404号 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大街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2526023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工业园恒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乌兰县铜普镇察汉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31097346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0911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工业园恒净环保有限公司、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且案件标的较高,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