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21民初404号
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大街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2526023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工业园恒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乌兰县铜普镇察汉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31097346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0911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工业园恒净环保有限公司、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且案件标的较高,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