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

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2民初1834号 原告: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 原告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06.25元(原告已预交9206.25元),由原告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 萍 书 记 员 ***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2民初1834号 原告: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 原告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06.25元(原告已预交9206.25元),由原告化州市绿景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