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98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49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4283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01295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7012元;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40518元;5.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3100元;6.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护理费13500元;7.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承担保全费820元;9.承担本案执行费38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5505元,其中执行款261697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808元已缴交。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执行腕部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49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4901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黎 君
执行员 罗海雁
执行员 谢楠楠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卢小璇